根据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乒协)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中国乒协会员分为两类:(1)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
第一章团体会员
一、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乒乓球运动员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其管理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乒协只承认上述地区或行政区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
二、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三、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由中国乒协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三)在其所辖范围内,每年举办至少两次乒乓球比赛。(四)按时交纳会费。(五)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六、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团体会员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并交回会员证。
七、中国乒协会员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乒协会员资格:(一)不向中国乒协支付应交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中国乒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中国乒协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二章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关心中国乒乓球事业。(二)承认中国乒协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个人会员的审批程序:(一)向当地乒协提出申请,同时附个人简历。(二)经地方协会批准并报中国乒协审核批准,取得会员资格。(三)办理有关会员手续。
三、当地协会每年向中国乒协备案,报告当年工作情况。
四、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关心中国乒乓球事业的发展,参与中国乒乓球运动发展的研讨和实践活动。(二)在会员刊物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参加会员组织举办的活动。(四)凭会员证每年优惠或优先参加中国乒协举办的全民健身乒乓球活动。
五、个人会员的义务:(一)积极宣传乒乓球运动,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二)维护中国乒协的荣誉。(三)遵守会员组织纪律。(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章 荣誉会员
中国乒协可根据需要发展团体荣誉会员和个人荣誉会员。凡境内外热心中国乒乓球事业,支持中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的团体或个人,可申请成为团体荣誉会员或个人荣誉会员。凡申请者,由中国乒协直接办理。
第四章 会费
一、团体会员每年须向中国乒协交纳团体会费二佰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每两年向中国乒协交纳一次会员费和证书证章工本费共计五十元人民币。
三、以上规定均不适用于现役专业队乒乓球运动员和业余体校少年乒乓球运动员。上述人员的注册费交纳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员证、会员纪念章
一、中国乒协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会员证和会员纪念章。
二、会员证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乒协。
二、本细则自中国乒协批准之日生效。